九、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确实需要延期退休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年限满1年以上的,其基本养老金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计算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
退休时累计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不能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十、职工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补贴)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60%的,按60%发给。新纳入统筹企业已退休人员原发放待遇高于按本规定新计发待遇的,高出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十一、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的,须凭厦门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在办理职工养老关系转移的同时,应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入我市社会保险机构。1997年6月30日以前调入时转移基金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基金与我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换算成实际缴费指数,缴费指数低于0.6的按0.6计算。1997年7月1日以后转入的按劳动部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上级部门未作出新的规定前,本市或外地原机关行政编制、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复退转业军人调入我市企业的,调入前,其1997年6月30日之前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1997年7月1日之后的个人帐户按本市历年相应年份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计入;调入后,按实际缴费计算缴费指数和计入个人帐户。
十二、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继承;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不满120个月的,按期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予以继承。
职工到国外、境外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个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十四、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