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参保的原固定职工,凭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招工手续和相关档案材料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从1989年1月补缴至参保当月;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从1989年1月补缴至退休当月;1988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补缴。
新参保的劳动合同制职工,1992年底前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可凭招工批准手续从招工之月起补缴;1993年后经企业招用的,凭原始劳动合同补缴。劳动合同制职工参保时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10年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六、原固定职工按规定补缴后,1989年1月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一律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因各种原因(判刑除外)流向社会的职工,其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确认。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按本规定第五条补缴;补缴后,除因开除、买断工龄外流向社会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确认。流向社会时已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补偿金的,须如数将补偿金及其利息一次性退还。
七、1999年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或在退休时办理补缴手续的职工,必须一次性补缴结束,在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不得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纳入统筹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不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八、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职工退休时基础养老金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但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固定职工若中断缴费,其退休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应按累计中断缴费年限相应往前推移计算: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为20%,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等于职工退休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1997年6月以前本人缴费指数×1997年6月以前累计缴费年限×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