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厦门市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1999)114号 1999年6月2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局《关于厦门市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厦门市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厦门市劳动局 1999年6月20日)
今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我市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报表、分别征收制度。
二、凡具有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根据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时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花名册”。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编制内人员,由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凭“在编人员花名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应依法与其聘用的编制外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自筹资金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四、条例发布前成立的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一律从1999年1月开始;条例发布后成立的企业单位,缴费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
我市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厦府〔1999〕综053号文件执行。
我市外来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厦府〔1999〕综042号文件,从1999年7月1日起缴费。
五、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以参保当年执行的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100%为缴费基数,按参保当年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