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填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季报》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预报》的通知
(京劳社关发(1999)32号 1999年6月24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工作的指导,完善预警、预报制度,我们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预报表》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季报》(以下简称《季报》)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预报》(以下简称《预报》),现就有关填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季报》和《预报》为基层和综合通用报表。市属及区、县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填报。
二、报送时间
(一)《季报》:基层企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企业上一季度内职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报送主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劳动处(科);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劳动处(科)审核汇总后,于当月20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处。
(二)《预报》:基层企业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企业本年度内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情况报送主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劳动处(科);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劳动处(科)审核汇总后,于2月15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处。
三、表间平衡关系
《预报》宾栏中“企业户数”、“职工人数”应与《季报》第四季度宾栏“企业户数”、“职工人数”(第1列至第4列)相一致,均应填报12月31日的时点数。
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季报
(基层表、综合表通用)
表 号:劳统关定基(综)1表
制表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