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涉及的就业特困人员认定标准和程序”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15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专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根据我市城市基础管理和社区居民的需要,在城近郊区各街道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展以保洁、保安、社区车辆看管为主的社区就业服务项目,开拓新的就业岗位,解决我市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中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特困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切实有效地发挥社区安置就业的作用。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又可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在为居民创造整洁、安全、方便、舒适生活环境的同时,建立起就业特困人员的就业托底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政府出资扶植、社会筹集资金,以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为主,其他社会劳动者为辅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组织下,开展以环境保洁、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等服务项目为主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其它社区服务领域拓展。
二、就业特困人员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00元或本人、家庭成员因患病、肢体残疾未达到残疾标准,且就业愿望迫切,愿意从事本人力所能及的工作的男40岁以上、女35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
就业特困人员的认定程序是:本人向企业或街道申请,由街道核实,区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北京市就业特困人员确认表》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