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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单位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2.代财政部门将9位数字的(即不填写地区编码)统一编号,填写在订本式账簿(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账簿使用登记表》内账簿编号栏中。
  3.销售有特殊要求的订本式账簿时,也要按照此规定办理账簿使用注册登记手续。
  (六)本期已售账簿的注册资料,经销单位要按要求及时输机管理,并在规定日期内将软盘报市财政局指定的总经销单位进行汇总后,报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经销单位报盘时间为:每年1月5日、2月5日、3月5日和10月5日前。
  (七)为加强会计账簿经销的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北京市财政局根据需要指定总经销单位。总经销单位除按本办法要求做好本单位经销工作,发挥示范作用外,还必须严格按市财政局要求配合做好我市会计账簿的定向分销工作。
  1.加强与各分销单位及财政部门的联系,及时反馈信息,保证账簿供应和销售渠道的畅通;
  2.不得批发、销售未经市财政局监制的会计账簿。不得向未经市财政局批准、未取得经销许可证的单位批发销售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会计账簿,也不得借批发之机强批搭售其它账簿或会计用品。
  3.协助做好各经销单位软盘报送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做好会计账簿注册资料的汇总工作,于每年1月10日、2月10日、3月10日、10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三、经销单位的监督
  批准的账簿经销单位及总经销单位应按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做好账簿经销和用户注册登记等工作并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作在市财政局统一领导下按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级实施。
  (一)经销单位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北京市财政局的规定经营会计账簿,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买强卖或搭配出售其它会计用品。
  (二)经销单位为经销账簿所做的各种宣传或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北京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做各种非法广告或与实际不符的宣传。
  (三)经销过程中,经销单位如有地址、法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备案材料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将视为易地经销,按违反规定处理。
  (四)各区县财政局应对本行区域内的账簿经销单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予以批评、并及时制止和纠正。经制止无效的书面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予以警告、暂停销售、吊销经销资格或在下一年度资格审批时,予以停批。
  (五)各级财政部门重视并加强对社会监督、举报的管理,要对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监督及咨询电话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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