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以留作备案);
(3)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以留作备案);
(4)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放的机构编码及复印件(以留作备案);
(5)单位法人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财政登记证及复印件(以留作备案);
2.经市财政局审批合格的经销单位,持上年度经销许可证(第一次申报单位凭市财政局通知)办理新年度经销许可证手续。
(三)申报及审批时间
1.经销资格实行年度审批制度,凡申请经销会计账簿资格的单位,于每年7月15日至31日(休息日除外)到北京市财政局进行申报。市财政局审批及发证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
2.对经批准并取得经销许可证的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组织培训后,于每年9月至10月在有关报刊上向社会公布。
二、账簿经销单位管理
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经销并领取账簿经销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吊销经销单位的经销许可证。
(一)经批准的经销单位必须将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许可证》悬挂在经销地点的明显位置。
(二)《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许可证》不得复印、转借、转送给他人或所属分店。
(三)经批准的经销单位,必须到北京市财政局明确指定的会计账簿总经销单位批发购买会计账簿。非市财政局指定的总经销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会计账簿的批发和转销业务。
(四)经销账簿单位在经销过程中应认真审核购账单位下述证件和资料:
1.企业购账单位应提供技术监督局发放的机构编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证明(非法人的会计主体建账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等;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财政登记证(副本)。
2.行政、事业购账单位提供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放的机构编码、法人代表证明(非法人的会计主体购账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等。
3.外地驻京机构购账有经营行为的按企业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没有经营行为的,按行政、事业建账单位要求办理注册登记;外国、外商驻京机构需购买账簿的也应按此要求办理注册登记。
(五)经销单位对手续齐全的购账单位,必须先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销售账簿。
1.代财政部门填写《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许可证》,并且字迹要工整、填写要明确、不得漏项,其中编号使用11位数(前两位数字为地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