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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单位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单位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1999)754号 1999年6月25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账簿经销单位: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进一步整顿我市会计秩序,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会(1997)1178号和《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京财会(1997)176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会计账簿经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如下规定。请各经销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账簿经销单位的审批
  会计账簿经销实行经销许可证管理办法。凡符合条件已经或准备从事会计账簿经销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出申请,报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并颁发《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许可证》。未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会计账簿经营销售业务。
  (一)经销单位的审批条件
  1.已经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经营项目中有会计用品销售内容的;
  2.有独立的纳税登记手续和独立的企业编码;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人员以及办理购账单位注册登记手续所必须的计算等设备;
  4.严格执行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做好会计账簿使用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
  5.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编制的“会计账簿注册登记软件”,按时汇总上报有关数据软盘并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
  6.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公平竞争,且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
  7.凡不具备以上条件或违反账簿管理规定,销售非市财政局监制的订本式账簿,以及未经市财政局批准自行批发、转售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并且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审批。
  (二)经销资格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应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北京市财政局申报经销资格。
  (1)会计账簿经销资格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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