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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绿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公布,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和全民义务种植和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化设施,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内部自行投资种植、建设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配套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地设施,归居住区所有;
  (四)居民个人自行种植或投资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和绿化设施,归居民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者负责;
  (四)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以及个人,必须按城市绿化养护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加强养护和管理。
  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管理和养护单位及个人的保护和养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改变、占用的有关手续,缴纳绿地占用费。
  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使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一株树,必须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胸径不小于8厘米的树木15株,也可以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人员补栽。批准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指导。
  因救灾、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除古树名木外,可先行处理,但应在险情排除后的十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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