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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20%,景观路不低于40%。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40%,并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35%;
  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不符合绿化规划标准和绿化面积要求的,不得核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资质审验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应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
  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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