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2)39号 2002年1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行为,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在宅基地上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以下简称农民建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核,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民建房除办理《土地证书》的,普通证书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外,其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农民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可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二、199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市政府明确规定予以取消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和规划管理费等收费项目(详见附表),一律不得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
三、在本市农民建房收费情况调查和此次专项治理中,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本市有的区县对农民建房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范围收费的现象,如建房押金、宅基地押金、准建证、新房地基收费、规划用地费、复查费押金管理费、规划放线服务费、宅基地平整办证服务费、房屋鉴定费和房产证等。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
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对上述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继续收取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四、国务院或市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民建房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五、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坚决制止各种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