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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
(京旅发(2002)第18号 2002年1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门市部(包括营业部和散客柜台)是指旅行社离开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为其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注册地指旅行社工商登记时所注册的办公地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旅行社。
  第四条 旅行社门市部为非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并承担其民事责任。
  第五条 旅行社门市部设立条件:
  (一)申请设立门市部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设立社”)必须开业满两年,两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和质量事故及重大旅游投诉。
  (二)设立社年营业收入达到市旅游局核定的标准,经营业绩良好。
  (三)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应为设立社正式员工,持有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工作人员应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应与设立社签有劳动合同或招聘合同,并接受过业务培训。
  第六条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先到工商局预留名称,领取登记表;持填写好的登记表到北京市旅游局办理门市部审核相关手续,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和北京地区旅行社门市部标志牌;其后1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格式统一为:
  旅行社名称+门市部注册地名称+门市部(或营业部)
  第八条 《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门市部应将营业执照及标志牌一同悬挂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九条 门市部的经营范围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向旅游者提供产品宣传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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