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大连市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0]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大连市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和保障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减员分流的国有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必须首先清理本企业职工以外人员所占岗位,凡本企业职工能顶岗的,要优先安排上岗。
二、有正常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
(1)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的;
(2)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
(3)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4)烈士遗属;
(5)现役军人配偶;
(6)残疾人、工伤5-10级、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归侨和侨眷;
(8)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工;
(9)持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
(10)就业困难的大龄职工(按大政发〔1998〕33号文规定)。
今后,除企业破产、关闭外,原则上不再实行整体分流。确需整体分流的企业,需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三、列入计划的国企下岗职工,可选择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可直接办理失业。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后,选择自谋职业的,按原规定执行;自找单位(国有和市属集体企业除外)的,发给个人5000元再就业补助费(县市区自定);社会调剂的,对接收单位适当给以补贴。选择办理失业手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实行提供就业岗位责任制。对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保安管理等适合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岗位,要优先提供给下岗职工。对社会兴办的各类集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规划、房地产开发部门和市再就业办参与,逐一查核,下达安排下岗职工摊位数量,落实减免摊位费政策,市场主办单位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