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单位2000年1月1日前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予以认定不再补缴。试点单位职工个人2000年1月1日前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帐户记帐规模目前暂不做调整。
七、试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拨渠道的调整
试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拨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批准的市属试点单位可以各局、总公司为单位在所在区(县)进行基金汇缴、汇拨,市属独立参加试点的单位及区(县)各试点单位到所在区(县)进行基金缴拨,并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到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核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试点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办法。
八、退休审批
本通知下发后职工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需填写《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表式附后),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果拨付基本养老金。
九、试点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时规定的“对于养老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超过17%的单位,其超过17%部分的养老金拨付分三年到位”的过渡办法停止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养老金拨付项目足额拨付基本养老金。
(二)各试点单位对2000年1月1日前,本单位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收缴、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清帐,如有欠缴、欠拨情况,按照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渠道补缴、补拨。自2000年1月1日起,试点单位根据本通知关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规定,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1998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有关规定,经主管局、总公司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各试点单位根据已报送市人事局社保处备案的人员范围,将档案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认定,经认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