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试点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个人帐户
自2000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调整为11%,职工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0年按5%划入,今后随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降至3%;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划入部分分别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00年1月1日起,《暂行办法》中“单位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高于本市事业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150%(含150%)至200%(含200%)的部分,单位以此为基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30%,平均记入单位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试点单位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出台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前(或试点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前)退休的人员,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返还本人。
计发办法中列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退休(含退职,下同)费;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四)按照本市统一标准发给退休人员的书报费和洗理费;
(五)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给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
(六)根据《关于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京人退〔1995〕583号)的有关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
(七)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工〔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奖金,拨付标准暂按50元列入。
六、试点单位和个人2000年1月1日前的缴费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