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计委在制订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要对旅游业单列安排资金,主要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通讯、生态和环保等非经营性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并视财力增长逐年增加。对争取到的国家旅游国债项目,市里将按国家规定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落实对旅游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经营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大对旅游规划的支持力度,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规划费用,支持编制武汉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景区的详细规划。对旅游创汇企业按结汇量给予一定奖励。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优势旅游企业发行债券、股票。
(四)强化旅游主管部门的调控职能。新建、改建的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客房数在100间以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饭店(房地产项目变更为饭店视为旅游项目),在项目审批时需征得旅游部门同意后,计划、规划、公安、工商、外资等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区及旅游资源特色显著的旅游景区的旅游规划,在批准实施之前,均应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和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思想,全面落实“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旅游业战略,切实把旅游业当成综合性产业来办,解决好影响旅游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抓住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把旅游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先导产业抓紧抓实。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旅游业发展,抓紧研究制定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真正形成部门联动的格局,为武汉市加快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八、以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为契机,推动全市旅游工作上水平
(一)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是改善城市旅游业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现代旅游功能、全面提高城市旅游形象、推动旅游业上规模的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工作,是武汉市2000年旅游工作的中心任务。全市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目标管理,认真落实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责任目标,切实改进薄弱环节,推动旅游业整体实力的全面提高,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一次成功的目标。
(二)在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不懈地深化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全市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成果,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争创“中国最佳旅游城市”。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探索新路子,共同推动旅游业在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努力实现武汉市旅游业新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为把武汉市早日建成旅游强市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