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对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定点企业,要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对旅行社要严格审批,实行动态管理。控制中心城区旅游饭店的建设,扶持重点旅游区改造、建设档次适宜、规模适度的旅游饭店。制定景区景点购物、餐饮等各类定点企业的质量标准,促进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加强对定点企业的业务年检,规范其经营行为。旅游定点医疗救护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建设和管理。
(三)加强行政执法,全面贯彻落实《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各种涉及旅游行业的管理办法,形成完善配套的旅游法规体系,把旅游行业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开展旅游市场的治理和整顿,整治违法经营、无序竞争、管理松懈、监督不力等现象,净化旅游环境,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旅游部门开展行业管理,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开展景区环境治理,坚决制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旅游景观以及恶性开发致使文物遭受损害的行为。要高度重视旅游安全管理,维护旅游城市和景区社会治安。
(四)加强旅游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大力加强旅游行业干部队伍建设,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选择有关院校(系、专业)作为中、高级旅游专业人才岗位培训的定点单位。继续在投入上给旅游院校及相关专业予以倾斜,使之尽快成为武汉市培养初、中、高级和应用型旅游人才的基地。推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竞争上岗机制,着力提高旅游从业人员专业素质,造就一支适应新世纪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七、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制定发展旅游产业的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调动、引导和保护好各方面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加快旅游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转化。全市旅游业的开发建设,要采取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和内资、外资一起上的办法,实施旅游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行各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兴办旅游业。市内大中型企业转向、转产或安置下岗职工开发旅游业,在项目建成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旅游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资兴办旅游业。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完成重要景区旅游规划编制的基础上,筛选一批重点旅游项目,纳入招商引资库,积极吸引外资开发旅游业。外资单独或合作开发旅游景区,可在土地批租上给予适当照顾。为了加大旅游项目建设的引导力度,将1999年和2000年全市旅游企业地方税收超出1998年的新增部分作为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市旅游业的发展。为支持大型旅游项目建设,市政府每年为重点旅游项目在金融机构贷款的5000万元提供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