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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福州市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1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依法治市,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必须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奖励惩戒相结合。
  第三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树立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机关效能建设应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制,各级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机关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五条 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福州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对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并对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均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六条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群众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问题,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在离退休老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企业界人士中聘请效能监督员,对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乡(镇)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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