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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投入形式:
  (一)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贷款的贴息;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奖励;
  (三)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开发专项补助;
  (四)规模较小的短平快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五)其它方式。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可按以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一)各区县出口企业向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向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其它企业向各主管委、办、局提出申请,经各主管委、办、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四)出口企业申请使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书,申请书要写明申请理由、申请内容、申请金额等内容;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按国家规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4.申请贴息的企业须提供银行的有关贷款文件和项目进度报告;
  5.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八条 用于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开发专项补助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统一征求市科委的意见后,择优选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以正式批准文件通知企业。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接到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申请企业的正式批准文件后,办理有关拨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为了监督、检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凡使用此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向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提交资金年度使用报告,主要反映投资项目执行情况、使用效益,接受专项资金工作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者,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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