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文书式样的通知
(京劳社法发(2000)111号 2000年6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范劳动保障系统的行政复议活动,提高行政复议质量,依据《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文书式样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117号),我们制订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该复议文书式样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文书使用说明
1.《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式-1)是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构就有关复议情况进行咨询,复议机构解答、告知的文字记载。要求每一例当面接待的复议案件都通过该表进行登记,该记录对于引发诉讼的复议案件,可做为书面证据材料。
2.《行政复议申请书》(式-2)是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复议机关应验明申请人主体资格,并将证件复印留存备案。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复议活动的,还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一并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复印留存的证明材料件上签字。
3.《行政复议口头申请记录表》(式-3)是在申请人口头提出复议请求时由复议机构填写使用的,但记录表必须经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认可签字,签名日期为行政复议申请日期。
4.《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式-4)反映复议案件是否受理的审批程序;表中业务机构是指复议申请内容所涉及的有关业务部门,该部门对复议申请阅核,应对是否立案签署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确定是否立案。
5.《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式-5)及《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告知书》(式-6)是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答复。一般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5日内做出,并在7日内送达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如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全等)不能在5日内做出的,应有说明及审批备案手续,并告知申请人。
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通知书》(式-9、式-10)是在复议申请符合《复议法》第六条“复议范围”,但不属本复议机关受理的情况下使用的文书。应根据《立案审批表》(式-4)领导签署的意见及早发出,并告知申请人。
7.《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理转送通知书》(式-11)是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转送审查要求的文书,应与《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表》(式-23)一并寄(送)出,式-11填写一式两份,寄(送)出一份,一份留存备案。式-23应由规范性文件的审理机关签署审理意见后寄回原发出机关。
8.被申请人在提交复议答辩时,一般应按《行政复议答辩书》(式-14)的式样书写,并一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应注意材料的合法有效性,即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有当事人或单位的签字(或印章)或有原件印证。
9.《工作联系笔录》(式-18)一般记录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复议案件承办人与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以及与业务机构或与复议案件有关人员进行联系时和案情相关的工作情况。
10.《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笔录》(式-19)用于复议机构对案情较复杂和重大的复议案件与业务机构共同审理、分析与评议案情的工作记录。
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式-20)应由提出要求的复议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复议被申请人填写。
12.《行政复议案件( )止审查审批表》(式-24)用于因案情需要*,复议机构拟将复议案件中止或终止审理而进行的审批记录。(*:除《复议法》规定因对一并提起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情况外,包括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补证,但复议机构无法与复议申请人取得联系或无法获得必须的补证材料等特殊情况,应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如复议申请人提出撤销复议申请或复议被申请人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等情况,复议机构一般应终止该案审理。)
13.《行政复议案件( )止审查通知书》(式-25-1、式-25-2)及《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查通知书》(式-27)应在领导审批同意后,7日内寄发给复议案件有关当事人,并分别留存一份通知书备案。
14.《行政复议决定书》(式-28)应一式数份,分别寄发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并报送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复议机关留存的原件上必须有领导的签批意见。
15.《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式-31)是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使用的文书,“申请执行人”是复议案件中的被复议的劳动保障机关,即“被复议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式-32)为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使用的文书,“申请执行人”是受理复议案件的劳动保障机关,即复议机关。
16.《案件结案审批表》(式-33)应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后,附结案报告一并报复议机构主管局长审批。
17.《送达回证》(式-34)应随复议机关对外寄发行政复议文书时使用,送达文书上应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对外的行政复议文书一律留存一份以做备案)
18.申请人如不能在《申请人撤销复议申请记录》(式-34)上签字(仅以电话或口头表示),应将情况注明。
19.《授权委托书》(式-36)中的委托权限应写明:提交、变更、撤销申请,提交答辩,接收复议决定等具体代理事项。
附件二: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文书(一)文书种类目录
一、立案文书类
1.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 (式-1)
2.行政复议申请书 (式-2)
3.口头申请复议记录表 (式-3)
4.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 (式-4)
5.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式-5)
6.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告知书 (式-6)
7.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一) (式-7)
8.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二) (式-8)
9.行政复议申请转送通知书(一) (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