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规定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基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有关收付款凭证和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及加盖专用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账单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应收款种类设置“暂付借款”、“固定性周转金”、“临时性周转金”和“其他”二级明细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差额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限市社保中心使用。
第201号科目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主管会计单位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它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临时借款种类设置“借款”、“固定性周转金”、“临时性周转金”和“其他”二级明细科目并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设置“暂收基金”、“其它”二级明细科目并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滚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本科目按经济性质“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乡镇”、“股份制”、“机关事业”、“存档”、“私营企业”、“个体”、“城镇集体”、“临时工”、“自由职业者”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统筹基金”、“单位划转”、“个人缴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同时分别按缴费单位设置明细帐。
三、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收入通知单,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的利息时,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财政部门转来的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收入通知单,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市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支机构、委托代办机构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经济性质“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乡镇”、“股份制”、“机关事业”、“存档”、“私营企业”、“个体”“城镇集体”、“临时工”、“自由职业者”、“其它”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它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其他缴费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它收入。滞纳金是指困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收取的款项。其他缴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离退休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收到滞纳金、其它缴费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它收入,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收入单位设置明细账。
三、本科目按“滞纳金收入”、“其他缴费”、“预提破产企业收入”、“其他”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按规定支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补贴。
二、本科目按经济性质“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乡镇”、“股份制”、“机关事业”、“存档”、“私营企业”、“个体”、“城镇集体”、“临时工”、“自由职业者”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基础性养老金”、“个体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支付单位设置四级明细账。
1、基础性养老金:核算按《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规定计算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2号令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3、过渡性养老金: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和补贴。
4、离休金: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前已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