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会(2000)847号 2000年6月16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精神,北京市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收缴、全额拨付、收支两条线管理。为规范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经(代)办机构〕经办的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二、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三级会计核算。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为主管会计单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及经市社保中心批准的委托代办机构为二级会计单位,分支机构为三级会计单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收支两条线管理。所筹集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加强基金管理,二、三级会计单位的结帐日定为22日。主管会计单位的结帐日定为27日。各级核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及统一的科目编号进行会计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期一致,会计指标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由市社保中心会同财政部门统一调整。
五、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运用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及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管理,在批准甩帐前,实行电算化记账与手工记账双轨并行。在“双轨并行”期间,手工账记到三级明细科目,计算机账记到四级明细科目,两套账簿必须保持相对完整、独立,且相互一致。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备查账。
(二)各级经(代)办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六、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各级经(代)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和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二)基本养老保险会计报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财务会计报告于月份终了后3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代)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代)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七、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全额记账,差额缴拨”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账事宜的说明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转换,现就相关会计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基本工作步骤
1、做好前期基础准备工作,进行全面帐务清理,核实帐户数据,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2、根据新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对相应会计帐簿进行调整,如养老保险基金备查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往来帐等。2000年7月1日起,启用新帐。
3、对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止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会计结算,并编制相关会计报表。
4、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将有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会计科目作为期初余额。
5、编制新科目余额表,进行试算平衡。
6、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调整会计报表相关栏次余额,将旧报表相关栏次,按照新报表填报口径填入新会计报表相关栏次中。
7、将本次会计制度变更及相关重要会计事项在2000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中加以说明。
二、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操作
(一)前期准备工作
为确保会计制度调整转换的工作质量,必须做好调整转换前的基础准备工作,认真清理核对所有财务数据。
1、清理货币资金与开户银行对帐,将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的余额调节相符;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帐面数字与实存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2、清理基金往来款项对各项往来款项要逐笔进行清理、核对,按规定应转作收入或支出的往来款项要转入有关帐户。
3、清理基金收支帐务清理、核对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的养老基金收入帐和养老基金支出帐,凡属此期间的各项收支都要及时入帐,各项应上缴款项上缴市社保中心,最后做到帐实相符。
(二)结帐
1、在清理、核对无误的基础上,于2000年6月19日前进行期末结转。
2、根据各帐户发生额及余额按照原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
(三)调整各相关帐户
1、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新增相关会计科目及科目编号。
(1)增设“收入户存款”科目(科目编号:102)。
(2)增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科目编号:104)。
(3)增设“财政补贴收入”科目(科编号:403)。
(4)增设“转移收入”科目(科目编号:404)。
(5)增设“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科目编号:502)。
(6)增设“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科目编号:503)。
(7)增设“转移支出”科目(科目编号:511)。
2、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取消原相关会计科目及科目编号。
取消“利息支出”科目(原科目编号:335)。
3、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调整对应相关会计科目及科目编号。
(1)原“银行存款”科目(原科目编号:102)余额转为新科目“支出户存款”余额(科目编号:103)。
(2)原“应收款”科目(原科目编号:103)余额转为新科目“暂付款”余额(科目编号:111)。
(3)原“债务投资”科目(原科目编号:104)余额转为新科目“债务投资”余额(科目编号:121)。
(4)原“临时借款”科目(原科目编号:205)余额转为新科目“临时借款”余额(科目编号:201)。
(5)原“应付款”科目(原科目编号:201)余额转为新科目“暂收款”余额(科目编号:211)。
(6)原“养老基金结余”科目(原科目编号:401)余额转为新科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余额(科目编号:301)。
(7)原“养老基金收入”科目(原科目编号:301)调整为新科目“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编号:401)。
(8)原“利息收入”科目(原科目编号:331)调整为新科目“利息收入”(科目编号:402)。
(9)原“上级拨入基金”科目(原科目编号:302)调整为新科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编号:405)。
(10)原“其他收入”科目(原科目编号:339)调整为新科目“其他收入”(科目编号:409)。
(11)原“养老基金支出”科目(原科目编号:305)调整为新科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编号:501)。
(12)原“上缴上级基金”科目(原科目编号:306)调整为新科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编号:513)。
(13)原“其他支出”科目(原科目编号:400)调整为新科目“其他支出”(科目编号:519)。
(四)调整会计报表
2000年7月份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
2000年7至12月份《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的“本月数”栏、“累计数”栏按照新制度的填报口径填列。
各级核算单位在对同级劳动、财政部门上报全年收支数据时按以下方法填报:
1、将2000年1至6月份各栏目数据按2000年7月份新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相应栏目进行归集并填列到“1至6月数”栏;
2、将上述归集后的数据与2000年7月份新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本月数”栏相加,以相加后的数据作为报告期“累计数”栏数据填列。
3、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各栏目之间对应关系见《新旧收支表相应栏目对照说明》
期末,需要会计报表说明中对本次会计制度调整加以说明。
(五)账户的设立
于2000年6月30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收入户存款”,原“银行存款”账户转为“支出户存款”。
凡6月20日至30日“支出户存款”收到的款项(如异地转移收入)均作为未达账款在次月入账。由于原账户已改为“支出户存款”,因此,收到的款项不能直接记入收入类科目,需将款项通过“暂收款”科目转到“收入户存款”。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