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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条件设备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7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条件设备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00)007号、京财文(2000)990号 2000年6月16日)


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
  为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适应21世纪科学技术进步,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首都知识经济的需要;适应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学生数量剧增和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需要,市教委、市财政局积极探索,改革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合理运用信贷及财政政策,实行教育项目财政贴息贷款的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即将原部分教育事业专项经费投入改为教育事业专项贷款贴息,增加学校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增加教育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加快教育事业发展。为此,设立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条件设备专项贴息贷款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贴息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贴息贷款的原则
  在年度市级教育事业专项经费中安排贷款贴息额度,由学校向银行贷款,学校归还本金,国家负责贴息。
  二、专项贴息贷款范围
  专项贴息贷款用于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专项贴息贷款的主要用途
  专项贴息贷款用于教育教学设备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对购置的批量大、金额多的教学条件设备项目采取政府采购办法实施)主要用于:
  (1)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设备;
  (2)图书情报资料及自动化设备;
  (3)校内部分实践基地教学设备,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设备;
  (4)现代化教学手段装备;
  (5)部分运动器材及场地改造;
  (6)其他特殊教学条件。
  四、专项贴息贷款的办理程序
  1.由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教育项目贷款审批工作小组。
  2.学校根据教学条件设备状况和教学设施需要提出贷款申请,作出立项报告(含贷款项目、其可行性分析、贷款金额、还款计划和具体使用办法等),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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