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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障制度转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六、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协议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不得推向社会,企业与职工应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协议期满时法定连续工龄女满25年、男满30年以上的,企业因无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原因,也可与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该下岗职工至协议期满剩余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需由再就业基金负担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企业,并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每少一年10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但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该下岗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段时间内,企业应按规定发给其内退工资和为其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协议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0年的,企业经过努力无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将该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企业的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下岗职工在与企业签订“协保”协议后,离开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对签订“协保”的下岗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段时间内不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但应按不低于当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为其保管档案和办理退休手续。
  签订“协保”的下岗职工至协议期满剩余的生活费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费可一次性支付给企业(此两项均指需由再就业基金负担部分);收回《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证》,发给《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
  “协保”协议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八、企业招收员工时,对下岗职工能够胜任的岗位,必须先招用下岗职工;招收技术工种人员,应严格执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以及我市贯彻落实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九、企业在2003年6月30日前招用下岗职工,由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一)首次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二)首次签订二年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三)首次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以上补贴(含本《规定》第六条)作为该下岗职工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补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补贴按市、区属企业分别从市、区再就业专项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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