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关系后的富余人员凭企业出具的有关证明直接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期满仍未就业,其生活费标准达不到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接续。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职工或富余人员,企业应尽量安排岗位:
(一)夫妻一方已经失业或下岗;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三)适应期未满的复转军人;
(四)有其他特殊困难(如单亲家庭抚养子女、赡养无经济来源老年人者等)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安置需分流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等月标准多支付二个月作为安置费。
三、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收回《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证》,发给《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并严格按照《
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资金来源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部属、省属企业所需资金,由该企业自行筹集;确无能力筹集(如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等)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申请补助;
(二)本市企业所需资金,由该企业自行筹集;亏损企业可向其所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主体申请补助;
企业经过努力后无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也可以在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与其签订分期支付的协议,并办理公证手续。
四、今年7月1日之前已签协议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继续由各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组织参加再就业培训及提供其他再就业服务;协议期满后应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本人凭企业出具的有关证明直接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期满仍未就业,其生活费标准达不到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接续。
五、已成立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凡下岗职工已分流完毕的,应及时撤销;未分流完毕的,必须保留至下岗职工协议期满为止(但最迟不得超过2002年12月31日)。未撤销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削弱或随意提前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