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障制度转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0〕综061号 2000年6月22日)
各区人民政府:
现将市劳动局关于《厦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障制度转轨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障制度转轨的有关规定
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认真贯彻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发〔1998〕10号《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
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是在我国社会保险不健全情况下的一项过渡措施。但是,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不能完全解决国有企业的冗员负担问题。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的逐步建立,国家已提出改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逐步使下岗职工由现在先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转向直接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的,进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要求沿海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率先实行这一办法。根据厦委发〔2000〕001号、厦府〔2000〕综022号文,考虑到我市的经济状况、下岗职工的现状以及再就业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障制度转轨已具备了较好的条件。因此我市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这一做法。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7月1日以后,我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的富余人员不再签协议进入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确需安排富余人员下岗分流的,必须根据以产定员的原则,提前30日向工会、职代会提出分流方案;在充分听取工会、职代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组织实施。企业一次性下岗分流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或者一次性下岗分流人数超过50人,其下岗分流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