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府关于调整2001至2002年度汕头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17日)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精神,现就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汕头市区企业职工(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社会保险费征收和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的缴费申报方式
从2001年7月起,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02年开始,当年每月根据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一定一年不变。
二、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以2000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9元为(征缴低限)基数(剔除省属统筹企业工资)。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超过609元的300%以上部分的,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609元(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的,按609元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低于609元的70%即426元的,按426元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
三、调整缴费比例
市区缴费单位统一实行按综合费率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四项险种的综合费率为31%(单位24%,个人7%),具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