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2001年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1)88号 2001年6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委员会、工会、团委,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教育部门、工会、团委:
为调动广大劳动者学习技能的积极性,增强职业荣誉感,推动我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发展,促进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根据《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京劳培发〔1997〕145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委员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将会同市政府有关委办共同举办“2001年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范围和条件
本次竞赛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按在职职工、在校学生分别进行竞赛。凡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技工班)、中专、职业高中在校学生、教师,均可报名参加竞赛。
二、竞赛的工种、标准、方式
(一)竞赛工种:
1.在职职工(含教师)
电焊工(09-033)
钳 工(09-015)
车 工(09-018)
测量放线工(13-015)
塔式起重机驾驶员(13-028)
乳品检验工(07-034)
中式面点师(46-008)
美 发(46-011)
2.在校学生
美 发(46-011)
美 容(46-012)
计算机操作员
汽车维修工(20-017)
中式烹调师(46-006)
数控车床工
钳 工(09-015)
维修电工(09-031)
服装设计定制工(03-126)
(二)命题标准:
1.在职职工(含教师)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高级)组织命题,同时参考《国际奥林匹克技能竞赛标准》。
2.在校学生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级)组织命题,同时参考相应的《教学大纲》。
(三)竞赛方式
竞赛分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技能操作两部分进行。其中技术理论成绩占总成绩的20%,实际技能操作成绩占总成绩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