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2001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入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以及从事与装饰装修工程配套的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管理、监督的日常工作。该办公室由市建委、市经委共同管理。
县装饰装修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接受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市工商、税务、规划、房管、建工、物价、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为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者提供工程承包、材料供应、劳务交易、信息咨询、设计、监理、质量评估等服务的市场或企业。
第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办理报建和招标手续。
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
第八条 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