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京民优发(2001)264号、京财社(2001)1159号 2001年6月21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按部《通知》标准执行。同时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政府决定一并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具体调标情况见《北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调整表》。
二、此次市调标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三、各区县要根据优抚对象不同类别,对照标准,认真核实,准确、及时发放定期抚恤补助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1〕60号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8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2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