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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医改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六)参保职工如持定点医院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其外配处方须经医院医保办加盖“医保专用章”方司购药,否则费用自理。
  (七)《门诊医疗证》限参保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涂改,如发现违规行为,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将证收回,停止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三、医务审核
  (八)大病特病的医务审核,以国家制定的《三个目录》及《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依据,严格执行“定病种、定药品、定医院”规定,认真复核,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九)每月初第一周内,定点医院应将相关结算材料报送医保中心审核。结算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收据、专用处方、费用结算单、费用清单、特检特治申请单、费用汇总表、费用情况登记表。
  以上大病、特病就医资料都需加盖大病、特病专用章,数据须另行汇总制表。
  (十)《门诊病历》上必须有详实、规范的病史记录:《证历》上必须如实记录每次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 的费用。
  (十一)医院提供的费用明细清单、药品处方等单据,各项收费项目要有明细记录,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十二)医院的诊疗行为应根据患者病情,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检查、滥用药,严格控制用药剂量。
  (十三)医保中心在审核中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医院,医院医保办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与医保中心医务科联系。
  四、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标准及结算办法
  (十四)大病、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就医购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必须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规定的用药、诊疗和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关规定,超过规定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五)—个参保年度内,单病种门诊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设定单病种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
  1、冠心病(有心肌梗塞史),年度本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3000元。(含自付比例,不含个人起付标准:下同)
  2、高血压病Ⅲ期3000元。
  3、糖尿病3000元。
  4、精神疾病恢复期(有过住院史)1500元
  5、系统性红斑狼疮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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