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财政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运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督促其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
七、财务总监对出现如下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财务总监办公室书面报告:
(一)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扩大或资金损失的;
(二)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
八、财务总监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财务总监办公室报告:
(一)违反基建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基建资金;
(三)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更的情况;
(四)出现超出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工程项目;
(五)发生较大金额的索赔现象;
(六)财务总监办公室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财务总监办公室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
十一、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守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违规接受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馈赠;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十二、财务总监的任免与管理
(一)财务总监的任期与基建项目建设时间一致。
(二)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由市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三)财务总监设专职。原则上每个单位派驻1至2名财务总监或一人同时担任若干个单位或若干个基建项目的财务总监。
(四)财务总监办公室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考核于每年的2、3月份进行。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档次,考核结果载入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
(五)考核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