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1)111号 2001年7月19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局、企业集团劳动、教育部门:
  为了推动社区就业的深入开展,使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尽快在社区实现再就业,提高社区服务水平,推动社区建设,根据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社区就业意见的精神,现就开展社区就业培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就业培训是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及本市其他从业人员、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进行的,以提高社区就业职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为目的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和社区创业培训。社区就业培训是再就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再就业培训向社区的延伸和拓展。
  推进社区建设是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而扩大就业则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因此,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培训,不仅是促进社区就业,保持我市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的根本保证,而且也是规范社区服务行为、提高社区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是促进社区建设、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社区就业培训在首都经济发展战略中,尤其是产业结构调整和社区建设中,将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成为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推动社区经济建设,完善社区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实现社区就业,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把社区就业培训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评估社区建设成果的一项主要考核指标。
  二、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培训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社区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6号)和《关于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培发〔2001〕33号)的精神,凡从事社区服务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本市其他从业人员以及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均须接受社区就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属国家、本市规定就业准入职业(工种)范围内,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在社区就业中只涉及其中某些工作内容的,可就相应部分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后上岗,并在一年之内继续参加其余部分的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本市其他从业人员以及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持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