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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区县级部门责任
  (一)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本区县项目库;确定本区县项目并向市财政局申报;安排本区县配套资金;审核同级政法部门拟定的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共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的政法采购工作;对同级政法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二)区县级政法部门负责拟定本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在项目执行期过后认真总结,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向市财政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项目前期准备

  第十一条 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
  (一)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政法等部门对拟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二)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当地政法工作的实际,在确保基本需要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而行、合理布局、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分年度进行排序。
  (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来自于各区县财政申报的项目及政法部门的共建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
  (一)项目资金由中央专款、市级配套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组成。中央专款是指财政部按照《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分配给我市的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市级配套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安排并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的资金。
  (二)中央专款由财政部按照规范的方法计算后,以中央专款预分配方案的方式下达到我市。市级配套资金是市财政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配套比例和我市各区县政法部门的实际情况与需求进行分配的资金。各区县应根据要求达到的配套比例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配套资金的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下达的中央专款、市级配套资金及区县配套比例后,根据项目规划第一年核定的中央专款、市级配套资金及区县配套资金数额,组织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并从项目库中按排序一次选定项目填报规划书(附1),在中央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及区县配套比例下达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
  1、装备补助专款。采取一次规划、统一购置、配备实物的方式下达。区县财政和政法部门在中央专款、市级配套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数额内,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装备标准和实际情况,制定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以实物形式配备到基层政法部门。
  2、维修补助专款。实行一次规划、集中资金、分批解决的办法。由区县财政在中央下达的专款总额和市级配套资金及区县配套资金数额内,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实际情况,制定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集中资金,分期分批解决。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
  (一)市财政在收到各区县上报的项目规划书和及时进行审核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全市的项目规划书上报财政部。
  (二)市财政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对各区县上报的项目进行批复。
  (三)市财政可根据项目执行及政法工作重点变化情况,经商政法部门后,对项目规划书中的年度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项目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规划书年度项目资金总额的10%。各区县调整项目后要及时上报市财政,市财政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执行部门。各级财政和政法部门为项目执行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政法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项目资金按用途分为装备购置和设施维修两类分别执行。市财政根据批准的装备购置项目和维修项目,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所在的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资金后,积极组织装备的政府采购工作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的维修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或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组织项目的实施。在项目执行后及时将政府采购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项目检查评比

  第十七条 项目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期间,各区县财政要会同政法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市财政和区县财政要对每年度的各个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区县财政在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年度情况报告(附2),市财政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全市的执行情况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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