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行(2001)1313号 2001年7月23日)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政法业务工作服务,现根据
财政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547号)、《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1〕19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中央〈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北京市〈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是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政策、切实改善贫困地区政法机关执法条件的具体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妥善部署,保证项目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协调相关政法部门,在对本地政法部门的装备、基础设施及经费保障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制定符合中央和我市要求、切合当地实际的项目规划;要认真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报表。
附件:
北京市《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专款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公字〔1999〕547号《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行〔2001〕19号《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中央〈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将中央专款及市级、区县级配套资金按指定的目标和用款范围编制的专项用款计划。项目管理是指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及奖惩,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范围是:市财政局按照有关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的规定,分配给各区县用于贫困地区政法部门(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四个部门,下同)的装备补助专款、维修补助专款及其相应的区县级配套资金。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统筹规划、科学立项、分级负责、严格管理、追踪问效。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方式是:三年一次规划、集中安排项目、分批下达资金、逐年分项实施。
第六条 项目管理的程序是:由各区县按市级财政下达的中央专款和市级配套资金分配方案以及各区县配套资金编列项目报市级财政审核后报中央财政审批,并在项目批准后严格执行。具体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执行、检查评比四个阶段。
第七条 鼓励共建项目。各区县要积极推进政法部门之间、政法部门内部设备共同投资、共同享用及调整机构布点、合理机构设置工作。对政法部门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实行资源共享的共建项目,应优先申报,优先审批。共建项目包括:同级各政法部门之间的共建项目;同一政法部门内部及上下级之间的共建项目;跨区域政法部门之间的共建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责任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中央、市、区县三级负责制。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按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九条 市级部门责任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各区县项目管理责任;建立项目库;确定全市项目并向财政部申报;安排市级配套资金;确定专款分配方案和各区县配套资金比例;审核各区县上报的政法部门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向各区县下达项目预算;组织拟定共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指导)项目的政法采购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二)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建设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