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取缔拼装车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府办(2001)172号 2001年7月25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办明电〔2001〕27号文《
关于限期取缔拼装车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我市将在近期内开展取缔拼装车市场的整治行动。我市虽然不是拼装车重灾区,但各级各部门也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彻底的清查。现将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缔拼装车市场整治时间
我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打击和取缔力度,在8月上旬之前,全面取缔拼装车市场。
二、整治和检查范围
1、整治取缔全市范围内拼装车市场及场点,包括公告和目录外企业利用走私散件、进口部件或国产零部件非法拼装场所;
2、检查取得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三、任务分工
此次限期取缔拼装车市场的整治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清查取缔工作。
1、市工商局应于8月上旬前以分局为单位组织一次拉网式检查,对辖区内是否存在拼装车市场进行一次认真复查,同时,必须将检查范围扩大到汽车修理及经营汽车配件场点,逐一清理检查、消除隐患。要深挖取缔市场过程中藏匿转移的报废、拼装车辆,防止非法经营活动转入地下暗中交易。
2、市交通委应在8月上旬前组织一次对全市车辆维修企业、场点的拉网式检查,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应派员予以配合。
3、市交警支队要结合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证照管理,防止拼装汽车进入市场和上路行驶,发现有拼装、报废汽车嫌疑的,应坚决予以查扣,认真审查来源,作出严肃处理。同时还要对报废车辆牌照的收缴进行认真清查,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