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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表二: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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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五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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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营       1.50    1.10    0.85    0.60    0.35
  生  产       1.00    0.80    0.60    0.40    0.20
  写字间        0.50    0.40    0.30    0.25    0.20
  仓  库       0.35    0.30    0.25    0.20    0.10
  住  宅       0.40    0.35    0.30    0.25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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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房屋地区类别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涪陵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北部新区按表一执行;经开区、高新区按表一的一至三类地区执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按表二执行。地区类别的划分应以街道划分为主,租金收入高的街道为一类,次之的为二类,以此类推,最低的为五类。
  2.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按不得低于上述最低税额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 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二)对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按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最低核定税额的,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出租房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第六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个月、1个季度或半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等情况分别核定。
  第七条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也可以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委托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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