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大龄下岗职工自签订《存档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书》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科报到。
十四、建立大龄下岗职工管理信息网,实现对大龄下岗职工的动态管理。街道(乡镇)劳动科、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大龄下岗职工提供社区就业服务,并负责日常管理。
(一)建立《北京市社区弹性就业人员管理台帐》,对大龄下岗职工进行备案登记,并与其签订《大龄下岗职工社区就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为其办理《社区就业证》。
(二)为大龄下岗职工提供社区就业岗位信息,推荐上岗,并做好跟踪服务。
(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四)每月接受大龄下岗职工汇报社区就业情况,并在《北京市社区弹性就业人员管理台帐》进行记载。
十五、对两次不接受推荐就业或本人提出将档案转到街道(乡镇)失业的大龄下岗职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收回其《社区就业证》,终止《社区就业管理服务协议》,通知其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档案转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科,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六、大龄下岗职工自签订《存档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仍未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科报到的,街道(乡镇)劳动科通知为其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档案转到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科,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七、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涉及市、区(县)、街道(乡镇)等多个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于大龄下岗职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主动上门服务。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窗口或柜台,为大龄下岗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存档和社会保险接续服务。
各街道(乡镇)要明确劳动科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职责,结合社区建设,积极采集社区就业岗位信息,为大龄下岗职工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使他们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收入,保障基本生活。
有大龄下岗职工的企业,要继续按照《北京市下岗职工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126号),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鼓励下岗职工采取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对于再就业确有困难的,要向他们讲清大龄下岗职工的政策和办理程序,注意做到有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