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龄下岗职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大龄下岗职工认定表》;
(四)大龄下岗职工档案;
(五)《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六)社会保险转移单。
七、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为大龄下岗职工办理存档手续,与其签订《职工个人委托保存档案合同》(以下简称《存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开具《大龄下岗职工职介存档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在10日内送达大龄下岗职工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科。
存档服务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八、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大龄下岗职工提供社会保险接续服务。
(一)按以下标准为大龄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6%,补助19%,个人缴纳7%。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补助1.5%,个人缴纳0.5%: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大病医疗统筹: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7%,补助6%,个人缴纳1%;发生大病医疗时,按照规定报销费用。
以上标准遇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统一调整时,一并调整。
(二)根据大龄下岗职工社区就业岗位的情况,每年为其投保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九、大龄下岗职工应自存档之日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到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十、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大龄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和为大龄下岗职工投保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从就业经费中列支。
十一、对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的大龄下岗职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可将档案转到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科,通知其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与大龄下岗职工签订《存档合同》后,于次月5日前将《大龄下岗职工存档情况表》和《大龄下岗职工存档花名册》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拨付大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