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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1)117号 2001年7月31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在京企业劳动部门:
  为促进大龄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快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16号)的精神,现就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龄下岗职工是指再就业服务中心内距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不足5年或工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实现再就业有困难且迫切要求就业的人员。
  二、大龄下岗职工申请内部退养的,应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明确大龄下岗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三、大龄下岗职工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将个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通过社区弹性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符合条件的大龄下岗职工由企业填写《大龄下岗职工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报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五、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大龄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扣除社会保险费)结余发放给本人。
  六、企业在与大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应到大龄下岗职工选定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存档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携带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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