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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内贸办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内贸办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1年8月1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内贸办、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制定的《吉林省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化学危险物品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整顿和规范调味品市场秩序的实施方案

(省内贸办、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完成全省调味品市场秩序专项整顿任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1〕14号)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的依据
  (一)国家内贸局、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的通知》(内贸局联发消费字〔2000〕第17号)。
  (二)国家和行业标准: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GB2719—1996《食醋卫生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GB18187—2000《酿造食醋》、SB10336—2000《配制酱油》、SB10337—2000《配制食醋》、SB10338—2000《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整顿的重点
  (一)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生产设备和技术条件相对较差的小型调味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根本不具备起码生产加工条件的一些私营个体小厂、加工作坊;
  (二)无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非法生产、经营调味品的企业;
  (三)制假、售假、仿冒名牌调味品;
  (四)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用酱色和盐水兑制加工酱油、腐乳,甚至添加不合格的“酸水解植物蛋白”,用色素取代面糕、米格、白酒,产品不符合标准和存在卫生指标超标问题坑害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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