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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三条 被储备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储备登记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土地平面图;
  (七)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使用由市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 附着物以及权属依据(合同应附收购土地的平面图);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收购时,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土地评估机构依据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地上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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