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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
  凡市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将土地现状资料提前书面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储备土地信息。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规划和市区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市计划、财政、城建、土管、物价、监察、金融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及预出让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储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分别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
  第十一条 为政府代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由市政府直接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的一般程序:
  (一)储备登记。市区范围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相关资料到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登记。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四)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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