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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3.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能够证明非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不低于总资产三分之二的有效文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明或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5.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
  以上证明材料,属于市劳动保障局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提交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属于区(县)劳动保障局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应提交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二)复查登记需要填报的登记表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个体负责人)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四、民办社会培训机构复查登记的程序和时间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认真总结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写出自查报告(用16开纸打印)并填写申请登记表格,于2001年8月15日前报颁发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劳动保障部门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和后续能力进行复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2000年底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年检情况,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条件的,在其登记申请表中签署“该校年检合格可以申请登记”字样的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于2001年9月1日前将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的登记申请表和自查报告报送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自收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复查登记的全部有效申请登记表格、自查报告和相关的证明文件之日起,60日内办完核准手续。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分别发给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合伙、个体的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经与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后,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依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的规定,未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职业技能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应确切表示其所属行政区域和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复查登记中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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