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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社发(2001)12号 2001年8月1日)


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办,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依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民办事业单位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复查登记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查登记的范围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面向社会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和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应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其中具有以下情况的应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一)持有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但不符合事业单位重新登记规定,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条件的;
  (二)因成立较早,未进行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条件的。
  二、复查登记的管理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审批、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的审查;同级民政部门是职业技能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准其民事主体资格并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查登记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复查登记须提交的材料和填报的登记表格
  (一)复查登记须向市或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盖有有效期延长至2001年6月30日的印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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