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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

  2.对就业特困人员通过就业托底机制进行安置。2001年底前,全市95%以上的街道(乡镇)都要成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使95%以上的就业特困人员都能在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得到安置。
  (五)职业指导援助
  1.以多种方式开展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结合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对每一名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集中的职业指导培训,使他们通过职业指导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和国家就业政策,树立起正确的择业观和竞争上岗的信心。
  2.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对有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个体指导,开展以“成功求职策略”为重点的求职技巧培训,使他们都能掌握最基本的求职方法。
  (六)政策咨询援助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特别是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为下岗职工提供咨询服务,有针对性地重点宣讲和解答下岗职工最关心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
  2.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结合失业人员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和服务。
  3.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的政策咨询服务区,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咨询服务。
  4.结合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编写《再就业服务手册》,做到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人手一册,使他们了解如何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如何得到就业帮助。
  (七)生活保障援助
  1.继续坚持“三三制”的原则,加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监管力度,确保财政、失业保险和企业自筹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2.强化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动态掌握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确保他们按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
  3.加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对特困人员的调查、认定工作,动态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状况,使每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八)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存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开具有关证明、接转组织关系、职称评定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代办代缴、关系转移、提取使用、购房贷款等服务,为他们顺利实现再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7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成立工作机构,召开全市再就业援助行动动员大会。各区(县)、市属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情况,根据本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具体的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方案,使再就业援助行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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