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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

  1.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下岗职工出中心被用人单位招用后,用人单位必须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出中心自谋职业的,按照《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由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县)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社会保险费收缴等服务工作;下岗职工出中心进入劳务派遣企业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再就业的,要为他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后,双方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明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到社区就业的社会保险政策。对于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入社区以弹性就业形式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3.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要围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及时纠正一些单位不给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从根本上维护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提供便利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为下岗职工查询和打印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公示他们再就业后,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三)再就业培训援助
  1.各培训机构要根据我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引导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培训,确保每一名有培训愿望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都能接受一次免费的再就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使培训合格后的推荐就业率达到85%以上。
  2.加强社区就业的技能培训。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入社区就业的需要,对就业能力一般的,以“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进行适应性培训;对能力较强的,可进行职业资格培训、社区就业复合技能培训。在培训方式上,要根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弹性就业的特点,采取整班与插班相结合、长班与短班相结合、全日制与开放式相结合的灵活方式进行。
  (四)特困群体援助
  1.贯彻落实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于已将个人档案存放至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到街道(乡镇)进行了社区就业登记的大龄下岗职工,要确保他们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使他们通过自身劳动,获得收入,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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