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划转部分粮库为中国储备粮管理公司直属库的通知》的通知

  三、确定为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的粮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统一命名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各直属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有关事宜,并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办理全部贷款的结转手续。农业发展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供金融服务。
  四、凡被确定为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的原拟收库,冻结日期(1998年5月31日)之后接收的人员必须坚决辞退。未经批准擅自提拔、调入的库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予承认。新库装粮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以及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必须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发生抽调企业资金和转移资产(包括土地)的要如数归还,摊入企业的费用要坚决剔除。直属库现存的定购粮、保护价粮和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由中储粮总公司各分公司商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妥善解决。不符合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范围的业务不再经营。经审计确认的财务挂帐,其本金由地方负责消化,享受地方政府消化政策,中央将不负责消化上收前带来的挂帐。本次明确为直属库的新建库,其接收工作按照国家计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部分新建粮库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的通知》(计综合〔2000〕15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储粮总公司各分公司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核本辖区直属库人员情况,抓紧定员定岗,优化人员结构,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具体办法由中储粮总公司制定。中储粮总公司负责尽快制定直属库管理办法,努力提高直属库的企业管理水平、科学保粮水平和经济效益。
  六、对经此次审计发现人员过多、继续实行冻结的拟收库,其人员要根据每亿斤仓容不超过50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减员分流。分流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分流途径,并相应从粮库转走劳动关系,限期在今年7月1日前达标。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拟收库减员分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所在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指导、督促落实。减员达标后,由所在地市、县政府或粮食局出具报告,分送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中储粮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达标的库点,有关部门将另行下文上收。
  七、对于1998年由国家计委等5部门确定的237个原拟划转库(站),凡不在本次下达的划转名单和拟收名单中的,解除人、财、物冻结。解除冻结的库(站)要努力深化企业内部各项改革,抓好减员分流,优化人员结构,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