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自接到企业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20日内,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自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填报《资金收支情况表》(三),并将复查结果、《资金收支情况表》(一)、(二)、(三)、《资金收入情况明细表》,连同企业申请一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属企业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属及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汇总材料后,通知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申请撤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报告报清算审计工作组办公室。
区县属企业的审计报告,报区县清算审计工作组办公室,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清算审计工作组办公室。市属及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的审计报告报市清算审计工作组办公室。
(四)对于中心已全部撤销的区县、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局总公司应自最后一个中心撤销之日起20日内,对本单位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并填写《资金收支情况表》(四)、《资金收入情况明细表》,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通知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报告报市清算审计工作组办公室。
四、对清算审计结果的处理意见
(一)对审计合格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其清算审计结果应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市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其结余资金(含利息所得、托管经费)扣除企业自筹部分,应按原资金筹集渠道全部退回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将企业退回的资金全部退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2.区县属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其结余资金(含利息所得)扣除企业自筹部分,应按原资金筹集渠道全部退回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将企业退回的资金按原“三三制”筹集渠道分别退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财政部门。
3.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其结余资金中的失业保险部分应全部退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4.市清算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报告及退回资金的凭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批复,准予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对审计合格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局总公司,其结余资金应按原“三三制”的资金筹集渠道全部退回有关部门。市清算审计工作组根据审计报告及退回资金的凭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批复,认定其为审计合格单位。
(三)各单位对清算审计过程中退回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进行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