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五)市、县政府必须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按月汇总,经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分别报上一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不得虚报、瞒报。其中,教师工资发放情况由县财政、人事、教育部门和银行负责人共同签字,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直接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并抄报省人事厅。要保证上报情况的真实性。
  (六)积极推进市、县机构改革,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加快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步伐,精简机构和人员,切实减轻财政负担。对超编人员要限期分流,妥善处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因拖欠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财政对应当承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必须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财政部门必须全面建立工资专户,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发放,省财政厅按统一标准和口径对各县可用财力和财政基本支出需求进行测算,核定财力状况。对财力有缺口的县,由省、市两级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足。
  第六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资金征缴和筹措到位后,必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 国有企业必须落实本单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自筹部分的资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必须落实社会筹集部分的资金;对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经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本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八条 各级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数额,严格控制编制,把好进人关。全省分级建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信息管理系统。
  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编制、人员、工资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违规超编超供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优化教师队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